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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为870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应选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590名,各区、县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2.4万人分配1名。

  

  分配各区、县的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7名。

  

  其他应选名额数为161名,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应选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21名、机动名额10名。各区、县应选的其他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以保持各区、县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和各区、县间的相对平衡。

  

  二、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应在2012年12月20日前选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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