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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全省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26日 附件: 加强全省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省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保信息共享,避免出现重复参保和骗取社保基金现象,进一步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急用先行、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节约投资,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原则,依托省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加强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开发建设“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逐步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确保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发放社会保障资金,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分工 (一)加快建设省级集中的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为依托,加快推广和应用“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支撑“六类人群”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加快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提供社保资金电子审计监察接口。负责提供人员就业、参保和欠费信息、应参保未参保单位人员参保和缴费信息、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 2省民政厅统筹建设全省社会救助(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社会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业务的全省一体化经办。提供社会救助资金电子审计监察接口。负责提供死亡火化人员、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居民婚姻状况和优待抚恤等信息。 3省卫生厅对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完善新农合异地就诊即时结报系统,推进新农合跨地区出院即时结算。提供新农合资金电子审计监察接口。负责提供新农合参保信息。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大社保”信息共享需求,对全省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进行完善,依托平台开发建设“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协助社保资金业务部门实现对保障对象有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房产、车辆、家庭收入和股权以及社会救助等信息的交换、比对核查。 5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户籍信息以及死亡注销人员信息、车辆信息。 6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 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信息、房产信息、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信息。 8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保障对象家庭关系信息。 9省国税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缴纳税款信息。 10省地税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缴纳税款信息。 11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 12省审计厅负责完善社保资金联网审计系统,加强对社保资金的联网审计。 (二)建立社保业务办理信息核查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依托“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认真进行信息核查,有效解决数据和信息覆盖面不够、数据不准、时效性差等问题,避免重复参保及骗保现象发生。 (三)加强基层经办机构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要从经办窗口设备和环境、经办业务流程、经办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要求,加强基层经办人员信息化和业务培训,推进基层经办机构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险服务网站和移动服务渠道,为社会保险、新农合、社会救助等保障对象提供便民服务。 (四)推进民生保障一卡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保持各部门业务经办系统不变,研究制定民生保障一卡通标准,依托全省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和“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实现社会保险、新农合、医疗就诊、社会福利、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业务的一卡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