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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86号
【颁布时间】 2012-07-26
【实施时间】 201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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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加强各自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逐步在系统内发放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提高社保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存储技术和已有基础,推进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建设,为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和应用级灾难备份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编制方案(2012年7月至9月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组织编制相关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方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论证。到7月底前,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要求对省社会救助(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政府审批,建设资金落实后先行启动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建设方案,提出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解决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第二阶段:落实资金预算和项目前期准备(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

  

  与省财政衔接落实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等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做好相关项目建设的环境准备、业务和信息梳理、制度建设等前期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生保障一卡通标准和规范,提出实施民生保障一卡通方案。

  

  (三)第三阶段:项目建设(2013年1月至12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初步建设完成省级集中的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业务数据省级集中存储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成“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

  

  (四)第四阶段:系统运行和完善提高(2014年1月至7月)。

  

  完成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实现与“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的对接测试,系统上线运行,信息共享,各部门开展信息核查。在部分领域开展民生保障一卡通试点。省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启动运行,为社保业务提供数据和应用备份服务。对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容灾备份中心进行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保信息共享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苏银增兼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曹汝涛、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于万魁兼任副组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督导落实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社保”信息共享目录,明确“大社保”信息共享的方式、标准和分工。省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共享目录,明确业务处室和信息员专项负责共享信息的交换与核查反馈工作,对共享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并形成工作制度。

  

  (三)强化项目统筹和资金保障。相关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对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或完善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论证,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核把关,统筹考虑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实际需要,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各部门社保资金业务办理系统、“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相关数据库更新等运行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相关项目建设列入绩效预算管理,加强项目绩效考核。

  

  (四)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大社保”信息共享、民生保障一卡通、各部门业务系统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考评各部门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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