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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78N章 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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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该海员须获给予机会就该项指控作出答辩陈述,包括就对他不利的证供提出意见;船长须将陈述的详情(如该海员拒绝作出陈述,则将说明此事的纪录)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内,或载入作为正式航海日志附件的另一份文件中,并由该船长在该日志内所作的记项提述该文件;
  
  (f)被控海员须获准传召证人为他作供,而船长可就任何该等证供向证人提问;
  
  (g)船长在考虑在他面前所作的全部证供后,须于被控海员在场的情况下,就裁断该海员是否犯有被控的违纪行为作出决定─
  
  (i)如他裁断该海员并无犯有该违纪行为,则须撤销该项指控;及
  
  (ii)如他裁断该海员犯有该违纪行为,则须在顾及他所获悉的任何减轻处罚的情况后,就所处罚款的款额作出决定,或决定不处罚款,
  
  而船长须将他的决定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及(h)凡船长裁断被控海员犯有被控的违纪行为─
  
  (i)船长须首先告知该海员,如该海员不满该项裁断,他可依据第9条以书面向总监提出投诉,述明他的不满;但提出任何上述投诉,必须附有正式航海日志(包括任何附件)内提述该违纪行为的全部记项的副本;及
  
  (ii)其次,船长须在该海员的要求下,提供上述副本予该海员,
  
  而船长须在正式航海日志内记录他已将上述事项告知该海员以及(如适用的话)已提供上述副本予该海员。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9条在裁断海员犯有违纪行为后 海员及总监可采取的行动
  
  (1)凡船长裁断某海员曾犯有违纪行为,而该海员不满该项裁断,则该海员可以书面向总监提出投诉,述明他的不满。
  
  (2)第(1)款所提述的投诉─
  
  (a)须附有正式航海日志(包括任何附件)内提述与投诉有关的违纪行为的全部记项的副本;及
  
  (b)可利用任何便利的方法送交总监。(3)凡总监接获第(1)款所提述的投诉,并依据《商船(海员)(正式航海日志)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9(4)条取消正式航海日志(包括任何附件)内提述与投诉有关的违纪行为的记项,则总监须─
  
  (a)就该违纪行为而对该海员所处以的任何罚款安排将已缴付的罚款款额退还给他,但只限于未获根据第11条宽免的罚款;及
  
  (b)以任何便利的方法将已取消该等记项和将会退还已缴付的罚款款额一事通知该海员,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将上述事项通知有关船长。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10条罚款额
  
  (1)就第4条所指的违纪行为而对海员所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1日工资;如海员从有关船舶解职前第二次或其后再犯违纪行为,每次可被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2日工资。
  
  (2)就第5条所指的违纪行为而对海员所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5日工资。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11条罚款的宽免
  
  任何船长均可在以下情况下,将海员因犯有违纪行为而被处以的罚款予以全部或局部宽免,但须在正式航海日志内记入每项宽免的纪录─
  
  (a)如船长鉴于海员被判处罚款后的行为,认为有理由给予上述宽免;或
  
  (b)如发现船长在处理该违纪行为时未知悉的新证据,而船长鉴于该等新证据,认为有理由给予上述宽免。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12条正式航海日志内的记项
  
  (1)本规例规定须由船长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包括附件)内的所有记项,均须由船长及一名船员签署。
  
  (2)船长或获船长根据第6(2)条而授权行使船长在处理违纪行为方面的权力和执行船长在违纪行为方面的职责的高级船员,没有在正式航海日志内记入本规例规定须由船长记入的记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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