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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