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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住建质[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7-24
【实施时间】 201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2〕3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成立检查组,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既有玻璃幕墙的产权人为玻璃幕墙安全

  

  排查的责任主体和问题及隐患整改的主体,应尽快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队伍进行),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同时,将《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附件2)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时上报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排查情况,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苏州市住建局。

  

  联系人:局物业管理处,王丽君0512-65235030,电子邮箱:diana_w119@hotmail.com;局质量安全监管处,黄理军0512-65211507,jsszhlj@163.com。

  

  附件:1.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略)

  

   2.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3.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所属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物名称

 

地  址

 

邮 编

 

建筑物产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物业单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幕墙施工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幕墙设计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幕 墙

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幕 墙 投 入

使 用 日 期

  年 月 日

幕墙面积

幕墙总面积m2;其中,金属、石材 m2

幕墙檐口

高度

  m

结构层高

m

建筑物高度

m

玻璃类型

单层(  );中空(  ); low-e(  );夹层(  ); 钢化(  ); 半钢化(  );非钢化(  )。

幕墙设计、

施工、维护

设计计算书(  );图纸审批手续(  );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  );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竣工图(  );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幕墙使用的日常维护维修制度(  );幕墙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备注:“( )”内,填写“√”(代表“有”)或“×”(代表“无”)。

  

  附件3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既有玻璃

幕墙情况

既有玻璃幕墙工程数(项)

 

幕墙总面积(m2

 

责任主体

自查情况

自查工程项目数(项)

 

幕墙面积(m2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已经整改数 (项)

 

整 改 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情况

抽查工程项目数(项)

 

幕墙面积(m2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已经整改数 (项)

 

整 改 率(%)

 

开展督查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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