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成立检查组,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既有玻璃幕墙的产权人为玻璃幕墙安全 排查的责任主体和问题及隐患整改的主体,应尽快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队伍进行),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同时,将《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附件2)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时上报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排查情况,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苏州市住建局。 联系人:局物业管理处,王丽君0512-65235030,电子邮箱:diana_w119@hotmail.com;局质量安全监管处,黄理军0512-65211507,jsszhlj@163.com。 附件:1.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略) 2.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3.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所属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内,填写“√”(代表“有”)或“×”(代表“无”)。 附件3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