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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模式。加强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提高患者生命质量,降低病死率。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措施。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策略。 (五)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并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实健康教育队伍,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强化部门合作,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各自优势,以行为改变为导向,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全方位、多形式、广覆盖,持久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努力推进结核病健康宣传工作向纵深发展,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有效提高居民的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减少歧视、降低结核病社区传播风险,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 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完善结核病防治政策法规,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原则,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及监管场所的支持力度,落实对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患者减轻负担。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作为重大疾病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的科研立项。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主动参与社区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为贫困患者提供帮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