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质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工作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二)抽调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组成调查、检测队伍。 (三)检测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检测原始记录要规范并存档。 (四)检测用的仪器设备要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五)对各项数据均需复核、确认,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五、组织分工 (一)组织实施: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二)具体承担: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三)超出本市检测能力的,由受检单位委托上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六、进度安排 (一)2012年6月30日前,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全面启动此项工作。 (二)2012年7月1日-7月31日,各放射诊疗单位进行自查,填写附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自查表》。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将自查情况在7月5日直接报市卫生监督局,其他医疗机构将自查情况在7月5日前报辖区卫生监督部门。 (三)2012年7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全市放射诊疗单位的调查,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委托监测。市卫生监督局、市职业病防治院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将全市的监督、监测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2012年9月底,对实施方案进行中期总结,进一步完善医用辐射防护监督监测方案。 (五)2013年1月1日-1月31日,组织召开年终总结会,讨论存在问题,制订2013年工作计划。 七、考核指标 监督覆盖率:100%; 放射诊疗许可及时率:100%;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及时率:100%; 放射工作场所检测率:70%以上;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率:70%以上; 职业健康体检率:85%以上; 个人剂量检测率:90%以上; 防护知识培训率:90%以上。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自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