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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应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制定方案,及时汇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对于《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检查,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