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3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9
【实施时间】 201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85号)和《福建省综治办、民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部委(办、局)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综治办〔2007〕25号)精神,结合全国、全省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评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平安边界创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作为“平安福州”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平安先行单位建设等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并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目标,明确相关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边界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预防、区分性质、快速处置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平安边界创建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维稳办、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的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严可仕 副市长

  

  副组长:胡孝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维船 市民政局局长

  

  陈 长 市综治办副主任

  

  成 员:颜培林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作璋 市维稳办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小鸽 市民宗局调研员

  

  杨 波 市司法局副局长

  

  彭永麒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聂德毅 市农业局副局长

  

  翁荣声 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何德金 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颜培林同志兼任,负责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三、平安边界创建的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边界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是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开展“平安福州”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从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一把手工程,加大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确保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有效推进和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综治、民政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85号)和《福建省综治办、民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部委(办、局)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综治办〔2007〕25号)精神,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调动群众参与平安边界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边界地区联防共治机制,切实加强边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擅自移动界桩、毁坏界桩、破坏界线实地走向位置的行为,维护我市边界地区的平安和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