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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坚持齐抓共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要求,明确职责,扎实做好平安创建的各项工作。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边界地区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将平安边界建设纳入当地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和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做到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维稳部门要在掌握情况信息、协调处置跨界的不稳定问题等方面切实做好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边界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边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跨区域流窜作案以及挑动边界纠纷的,要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边界地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边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平安边界创建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联创共建机制,确保边界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市边界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创共建机制,确保边界稳定。一是进一步完善边界联合检查制度。按照5年一联检规定,认真做好毗邻边界线界桩、告示牌、标志物和地物地貌的联合检查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边界日常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做到界桩管护人员月排查、乡(镇、街)季排查、县(市)区半年查的工作机制,一旦发现边界矛盾纠纷,立即启动《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力争把边界矛盾纠纷及隐患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各县(市)区要建立平安边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本地区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计划任务和具体措施,协商解决平安边界建设的重大问题,共同维护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