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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2]4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9
【实施时间】 201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侵占国有盐田土地行为的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侵占国有盐田土地行为的通告

  (汕府〔2012〕42号)


  

  为严肃国有土地管理法纪,进一步加强国有盐田资产管理,坚决制止各类侵占盐田土地的违法行为,确保国有盐田土地(以下简称盐田土地)不被侵占,维护盐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推进汕尾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促进汕尾经济社会的科学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盐务局所辖盐场盐田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盐田的土地使用权属市区盐务局。市区盐务局及属下各盐场依法管理辖区内所有的盐田土地,并负责盐田土地的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盐务局所辖盐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行为,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国有盐田土地(包括停产的盐田土地)进行养殖、修路、建房或者将盐田土地出租的;

  (二)破坏、损毁盐场原有海堤、堤围、涵闸、仓储房屋及相关电力等设施的;

  (三)占用、堵塞盐田道路、纳潮排淡沟、运输航道等,妨碍盐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损坏和挪移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盐田界桩的。

  三、对未取得合法手续占用盐田土地乱挖乱建的单位或个人,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拆除在盐田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主动退还盐田土地,逾期视为侵占国有资产,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公安、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镇政府、村委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汕尾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坚决制止、打击侵占国有盐田土地的违法行为。

  五、对侵占盐田土地的违法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参与、包庇侵占盐田土地行为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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