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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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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和畜禽标识佩带工作,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禁止在饲养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并做好生产记录,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档案记载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厂日期、繁殖记录、标识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数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要建立畜禽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和承诺制度。畜产品经纪人要建立经营活动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畜禽标识号、流向等内容。

  (四)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购销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流向等内容,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销售畜产品。不得经营下列畜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六)畜产品批发市场须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七)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恶意炒作。对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告的,依据有关法规加重处罚。?

  四、进一步完善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畜产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尽快出台《大连市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大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畜产品安全考核评价、信息报送等制度,认真总结畜产品安全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确保畜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9〕24号文件转发),进一步完善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检测体系;完善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和检测体系;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

  (三)加强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按照“有标贯标,无标补标”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制定适合我市畜产品监管的地方标准和贯彻标准的技术操作规程,实现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全程质量控制。建立技术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畜产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尽快建立和形成以企业自检为基础、县级日常监管监测为主体、市级例行监测评估为指导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机制。加大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基地建设工作力度,提高优质畜产品的知名度。

  (四)加强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建立市级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开展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价,提出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建议,对各类畜产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畜产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完善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畜产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规程。区别畜产品安全事件级别,明确应急指挥、报告、处置等具体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处置队伍和物资保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六)完善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严格的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加大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畜产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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