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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邯粮电[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粮食局关于夏粮收购统计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粮食局关于夏粮收购统计工作的通知

  (邯粮电[2012]7号)


  

  各县(市、区)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支持我市“吨粮市”建设,认真做好全市夏粮收购工作,现就做好夏粮收购统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市、区)粮食局和直属收购企业都要确定一名统计人员专门负责粮食收购统计工作。

  二、夏粮收购进度实行五日报。从6月中旬开始,各县(市、区)粮食局和直属收购企业于每旬的1日、6日向市粮食局调控处报告夏粮收购进度,收购价格和收购情况一同报送。

  三、划定统计范围。粮食收购统计对象包括市及各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中央、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非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加工企业、个体收购者)。各县(市、区)粮食局要督促各类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按照《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认真报送粮食收购进度和情况。

  四、做好收购进度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粮食局要认真收集汇总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的收购情况,确保统计数据和收购情况的及时、准确、全面。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夏粮收购期间,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对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情况和统计上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上报粮食收购进度,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要按照《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初定每10天要向各县(市、区)通报一次收购进度,对于进度快、统计工作扎实的要通报表扬。差的要进行批评。工作推不动的,要向县政府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3017546  联系人:白伟星

  

  
邯郸市粮食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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