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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事项要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每个工作日上午上班前10分钟召开交班会。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不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给予及时通报。必要时,采取“面对面”约谈的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考核制度。按照逐级考核的形式,每年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进行考核。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不得配备或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班;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建立值班人员轮岗机制。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工作认真,服务周到。

  

  第十六条  政府值班室至少要配置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必需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按有关规定配备800兆数字集群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充分依托应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值班室信息化水平,增强获取、研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能力。及时更新电话资料等相关数据,提高值守效率。

  

工作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的。

  

  (五)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及时、认真对信息进行研判,或研判出现重大失误的。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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