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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2]89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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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管理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市纺织服装和印染企业越来越多,为节省成本,企业生产用水主要靠挖井抽取地下水。由于长期大量无限制抽取地下水,致使一些地方出现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为遏制该类人为地质灾害进一步加剧,一是要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着重对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监测防控;二是严格审批,实施地下水限采措施;三是划定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易发区、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向当地人民群众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措施。(水务、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指导,区县、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居)干部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水务、民政等部门指导督促)

  六、快速组织临灾避险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群众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住建、水务、民政等部门指导)

  七、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和“三旧改造”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财政、住建、民政等部门支持指导)

  八、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止,全市共有地质灾害主要隐患点87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每年应消除减少不低于10%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各级政府应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规定,我市应设立市、区(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对隐患点的监测预警、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各级政府负责,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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