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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今年初,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印发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要求各地按照2010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要求,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力度。随着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呈现出蔓延势态,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创设我区义务教育发展良好环境,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加大查处择校乱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中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加大查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力度,强化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管责任。 二、工作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招生行为的严格管理,2015年以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内要减少到10%以下;从2013年开始,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力争实现教育部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工作 一、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10日前成立以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基础教育业务管理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督导、审计机构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检查力度,查处典型案件。 二、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与招生有关的培训、考试、测试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以选拔生源为目的举办各类培训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各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分布情况、学校服务半径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在每年6月17日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将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专项计划,要在2012年减少到15%以下;2015年要减少到10%以下,禁止学校或学校指定其他单位向家长收缴包括以跨区域为名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 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要在2012年9月1前退还给学生家长。 四、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继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从2013年开始,自治区将统一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2013年为60%,2014年为65%,2015年要达到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