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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查处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八、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盟市和旗县教育局要在6月12日前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凡政策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并公开宣传相应的收费政策。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处理。 九、继续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自治区教育厅将于招生期间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分学校的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不力或不作为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公开通报。 各盟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盟市以及盟市政府所在地市区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和本单位择校乱收费举报电话、责任人于2012年6月17前报教育厅监察室基础教育处备案。 联系电话:0471-2856911,2856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