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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被控告违反本规例中的任何条文的人(包括凭借第13条而被控告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为免责辩护。 (1995年制定) 第478G章 第13条因另一人的作为或 错失而致犯罪 凡任何人因另一人的作为或错失而致犯了本规例的任何条文所订罪行,或如非实施第12(5)条的规定该人本会因该另一人的作为或错失而致犯了该罪行,则该另一人即属犯了该罪行;不论是否有法律程序对首述的人提起,任何人均可凭借本条被控告和定罪。 (1995年制定) 第478G章 第14条视察和扣留香港船舶 (1)监督或获监督为施行本条而授权的人可视察船舶,以确定该船舶是否符合对其适用的本规例的规定。 (2)如监督或第(1)款所提述的人已依据该款视察船舶,但不信纳该船舶符合对其适用的本规例的规定,如该船舶是在香港水域内的,则监督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可扣留该船舶,直至监督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信纳该船舶符合该等规定为止。 (3)监督及第(1)款所提述的人在行使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时,不得不合理地令船舶耽误船期或不合理地扣留船舶。 (1995年制定) 第478G章 第15条视察和扣留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 (1)监督或获监督为施行本条而授权的人可视察船舶,以确定该船舶是否符合如该船舶是香港船舶即会对其适用的本规例的规定。 (2)如监督或第(1)款所提述的人已依据该款视察船舶,但不信纳该船舶已符合如该船舶是香港船舶即会对其适用的本规例的规定,则─ (a)监督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向该船舶注册国家的政府发出报告述明上述情况,并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国际劳工组织所设立的国际劳工局局长;及 (b)如监督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认为该船舶不符合该等规定,以致船舶上的状况明显地危及船上人士的健康或安全,则监督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可扣留该船舶,直至纠正该等状况的措施已予采取,而为此目的,监督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可采取该等措施。(3)凡监督或第(1)款所提述的人对船舶行使其在第(2)款下的权力,他须通知最就近的该船舶注册国家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他已行使该权力。 (4)监督及第(1)款所提述的人在行使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时,不得不合理地令船舶耽误船期或不合理地扣留船舶。 (1995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