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资产转让协议; (5)资产变更前培训机构的财务清算报告和举办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2、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4、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5、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6、新设教学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置教学点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详见附件《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十二)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十三)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违规处理 (十四)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3、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4、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擅自设立分支教学点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十七)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政登记注册而进行非法办学的,由乡镇(街道)报各县(市)区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乡镇(街道)、教育、工商、消防、公安、税务、城管、电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取缔。 因无证办学被取缔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八)涉及外国和港澳台法人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十九)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3年内基本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将终止其办学资格。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行后,原《关于下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教民〔2005〕6号)、《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暂行规定》(榕教民〔2005〕61号)废止。 附件:1.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备案表 2.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