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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27
【实施时间】 201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34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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