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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市[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6-26
【实施时间】 201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延伸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重要任务落实情况。依据2012年农业部1号文件关于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将各项支持“菜篮子”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的要求,对试点省份落实蔬菜生产、畜产品生产、水产品生产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行业赋分情况

  

  1.蔬菜生产,100分。包括蔬菜面积(20分)、蔬菜产量(20分)、蔬菜人均占有量(10分)、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10分)、提高蔬菜等园艺产品生产水平重点任务落实情况(30分)、省会城市蔬菜自给能力(10分)等6个指标。

  

  2.肉类生产,100分。包括肉类产量(30分)、肉类人均占有量(20分)、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10分)、抓好主要畜产品生产重点任务落实情况(30分)、省会城市肉类自给能力(10分)等5个指标。

  

  3.水产品生产,100分。包括水产品产量(30分)、水产品人均占有量(20分)、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10分)、促进渔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落实情况(30分)、省会城市水产品自给能力(10分)等5个指标。

  

  各指标分值详见《“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五、考评办法

  

  (一)考评程序。一是地方自评。试点省农业(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分别提出自我测评意见,一式两份报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和农业部市场信息司。自我测评意见主要包括《“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表》、自我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和印证文件材料。二是对口审核。由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和渔业局分别按行业对试点省份得分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调整。审核一般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进行抽查审核。三是综合汇总。由农业部市场信息司根据行业主管司局审核意见,汇总确定试点省份最终得分,并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将考评结果报送农业部绩效办。

  

  (二)数据采集。指标体系中各定量指标尽可能采用法定统计数据。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可采用行业统计数据或典型调查数据,但应提供数据口径说明。

  

  (三)赋分标准。指标体系中各定量指标得分,按评分标准和相关数据实际计算测得。“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为定性指标,内容主要是指农发[2012]1号文件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得分依据以下标准:

  

  1.工作基本完成的,得该项指标满分值的80%。

  

  2.工作措施有力、全面按时完成的,得该项指标满分值的81%-85%。如在省级以下新闻媒体上有专题宣传报道的,或受到农民群众、服务对象、有关部门单位、省级以下党委政府好评的。

  

  3.工作有特色、有亮点的,得该项指标满分值的86%-90%。如在省级新闻媒体或农业部部属媒体上有专题宣传报道的,或向省委、省政府或农业部报送相关信息被采用的,或在以部委司局名义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交流发言的。

  

  4.工作成效突出的,得该项分值的91%-95%。如在人民日报等全国性综合型党报党刊或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专题宣传报道的,或得到分管副部长或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得到农业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发言的,或争取政策有重大突破的。

  

  5.工作成效显著的,得该项指标满分值的96%-100%。如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农业部部长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或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或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落实重点任务中出现重大错误、失误、延误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六、进度安排

  

  6月25日前,农业部市场信息司将延伸绩效管理试点方案报主管部领导审定。

  

  6月30日前,以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印发延伸绩效管理试点方案。

  

  12月10日前,试点省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预测数据进行预评估,并将预评估结果报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和市场信息司。

  

  翌年5月10日前,试点省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统计数据开展自评估,并将自评估结果报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和市场信息司。

  

  翌年5月20日前,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对试点省份自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场信息司。

  

  翌年5月30日前,农业部市场信息司根据行业主管司局审核意见,汇总确定试点省份最终得分并进行排序,同时将考评结果报送农业部绩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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