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86号
【颁布时间】 2012-06-25
【实施时间】 201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增加设计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增加设计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86号)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机械)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电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核工综发〔2011〕106号)和《关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增加设计活动场所的请示》(核工综发〔2011〕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国核安证字第s(11)04号、国核安证字第s(10)14号)法定代表人由李晓明变更为刘巍。

  二、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设计活动场所增加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b座)和郑州分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6号)。

  三、你公司所属河北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在首次承担相应核安全级别的每一设备品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时,设计过程文件和设计输出文件须经你公司北京总部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人员审查认可,且北京总部与分公司应联合签署审核和审定;在分公司完成相关设计活动后,北京总部应对分公司设计能力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四、你公司应在季报和年报中单独报告河北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能力建设和所承担的设计任务进展情况,及对分公司的设计活动监查情况。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