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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84号
【颁布时间】 2012-06-25
【实施时间】 201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AP1000主泵泵壳射线外协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ap1000主泵泵壳射线外协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84号)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原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p1000主泵泵壳射线外协的申请》(沈透平发〔2011〕1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重装”)的人员、设备、业绩和经验等能够满足ap1000项目主泵泵壳补焊区域射线检验的要求,考虑到ap1000项目所遵循的asme体系和国内无损检验单位尚无asme资质的特殊性,我局同意你公司将ap1000主泵泵壳的射线检验工作分包给哈电重装。

  二、你公司应和哈电重装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接口关系,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做好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确保核级主泵的制造质量。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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