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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农办渔【2012】72号)


  

  山东、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前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与朝鲜共同捕捞协会2010年4月签署的《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协议》,2012年继续开展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捕捞合作项目,有关合作规模及条件见附件。为确保该项目规范有序开展,减少涉外事件发生,保障我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批管理

  

  今年继续由山东、辽宁省和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上述两省一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朝鲜东部海域项目的敏感、复杂性,从维护中朝关系和地区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加强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16号)相关要求,在中朝双方商定的合作规模和条件框架下,加强对项目企业和作业渔船的遴选和组织,严格项目审批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处理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促进该项目规范有序发展。考虑到今年情况特殊,入渔时间已到,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渔民、服务渔民的原则,加快项目渔船临时航行安全、国籍证书的办理和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批进度,为项目渔船尽早出境赴朝作业创造条件。

  

  二、打击非法作业,维护生产秩序

  

  所有赴朝东部海域作业渔船均须纳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共同捕捞协会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并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境作业。上述合作框架以外的所有其他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均属非法,中朝双方将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派船赴朝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我部将按《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不再批准其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对于私自出境赴朝作业渔船和辅助船船主以及违法组织渔船出境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及农业、外交、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4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其非法出境、走私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山东、辽宁省渔业主管部门应将向项目生产指挥船派遣政府观察员,具体由两省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观察员派遣的具体条件和规定,由两省渔政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接受观察员的企业和渔船,要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观察员提供食宿及工作生活便利条件,并保证不低于职务船员的待遇。

  

  经与朝方商定,所有赴朝作业的运输、加油等渔业辅助船将纳入中朝双方共同管理框架下。拟赴朝鲜东部海域从事运输、加油等渔业辅助生产的船舶企业均需将相关辅助船的船名、船籍港、船籍、船长姓名及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报送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由协会审核汇总后报朝方发放相关许可后方可赴朝作业。未经中方备案审核的渔业辅助船赴朝作业,朝方将按非法船舶查处。

  

  三、强化企业管理,保证生产安全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作为中方指定窗口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与朝方保持密切沟通协作,保证双方信息畅通,做好国家观察员派遣、生产指挥船和渔业辅助船备案等协调服务工作(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联系人:赵晓奇 电话:010-65854067、13811618279)。

  

  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朝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朝方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海域、方式、时间和品种生产,服从指挥船的统一调度指挥。渔船生产期间必须随船持有朝方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按朝方要求悬挂标示牌,船员不得离船上岸。

  

  由于朝鲜东部水域与俄、日、韩三国水域相接,为避免引发涉外事件,严禁渔船进入俄、日水域及朝韩交界特定禁止水域生产,所有渔船必须在朝方许可的水域(附件二)内作业,并距边线保持至少2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附件:1.2012年入渔朝鲜东部海域渔船规模(略)

  2.2012年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条件(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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