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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结果上报(9月到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9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0个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10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已获得资质认定的 “(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的实验室,按检测领域分别填写获证实验室名录清单(格式见附件3)并于7月1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2. 国家认监委从各省局提供的获证实验室名单中抽取一定领域和数量的实验室作为监督检查对象,并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4、5)。 3. 现场监督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及时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安排检查路线。现场监督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 4. 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获证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表和《检查结论意见书》,及时汇总技术报告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5. 现场监督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现场监督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现场监督检查组和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被检查实验室名单进行保密。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经认监委核实后视情况对有关实验室的资质进行处理。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现场监督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检查组应及时将其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组织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各省质监局应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并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及时通报相关的发证部门和实验室主管部门。 4.各现场监督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郭栋、谢澄 联系方式:82262733、82262771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附件:1.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2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重点检验领域省级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名录上报表 4.2012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督检查表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2012年月日 检查组成员签字: 2012年月日 附件2: 2012年省级质监部门资质认定工作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局
分管局领导确认签字:2012年 月 日 检查组成员签字:2012年 月 日 附件3: 各重点检验领域省级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名录 质量技术监督局 检验领域获证实验室
附件4: 2012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编号:cnca-sj-2012- 质量技术监督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