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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浅山区域建设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浅山区域建设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2012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1]155号)文件精神,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加强我市浅山区域生态保护力度,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避免次生地质灾害,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浅山区域是指城市快速路外侧起,至桥东、桥西辖区增绿添彩绿化范围外围止,实行规划控制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详见《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浅山区域建设管理控制范围》图)。

  

  浅山区域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浅山区域根据生态涵养、水土保持、雨洪利用、园林建设、地质灾害防护等因素,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域和有条件建设区域。

  

  第四条  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发改、水务、林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浅山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控制区域的确定及调整


  第五条  禁止建设区域包括:水源保护区;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涵养保护的区域。

  

  第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域指浅山区域内除禁止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包括现有各类村、镇居民点。

  

  第七条  浅山区域控制范围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林业、园林、增绿添彩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控制范围划定方案;

  

  (二)方案完成后征求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经合法性审查及社会风险性评估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项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因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对控制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三)经合法性审查及社会风险性评估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项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禁止建设区域除涉及生态涵养、水土保持、雨洪利用、园林绿化、地质灾害防护等相关工程,禁止其他一切建设活动。

  

  涉及国防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调整控制区域范围。

  

  第十条  有条件建设区域内的功能区域划定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项会议审议决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生态保育与生态建设并重,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场地周边原始地貌及植被的恢复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

  

  (二)山水和谐原则:保护好浅山区域自然山体,强化城市景观视廊,强化建筑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建筑设计宜小、宜散、宜低,完善基础服务及公共服务的配套设施,突出山水城市特色,创造优美、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三)公共安全原则:预防地质灾害,遵循自然山体的延续性肌理,避免大填大挖、侵蚀自然山体,确保山体自然生态格局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区域控制范围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禁止建设区域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本规定确定的浅山区域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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