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卫医管字[2012]57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2〕571号 )


  

  各盟市卫生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推动医警协作机制形成,积极化解医患矛盾,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和执业环境,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告》的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自治区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满足群众看病就医的需要;是医院自身建设发展的需要。近期,涉医恶性案件频发,北京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相继发生了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4月2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1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通告》,就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告》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医院安全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坚持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有效的采取果断措施,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和就医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增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医院质量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严格医院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各医院和医护人员要严格自律,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一是强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按照法律法规职业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开展各类诊疗服务。要继续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发展建设目标,继续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和对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管理,继续加强核心制度的落实,减少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二是严格执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各医院和医护人员要在重视发展的同时注重管理,要在重视外延的同时加强内涵建设。要重视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制度的落实。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和查对制度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对医疗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危及患者安全的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医患沟通和投诉管理。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要求,加强医患间沟通,规范投诉管理,在明显的位置设立专门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 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健全医患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沟通技巧和水平,坚持“可顺不可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应对突出事件,遇到突发事件要充分利用周围环境保护自己,在能力所及范围内量力而行,合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和生命安全。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体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难,尊重患者的想法,始终把“服务好、质量好、让病人满意”作为目标。

  

  三、主动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充分利用第三方调处机制化解医疗纠纷

  

  各盟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精神及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司通〔2011〕13号)的要求,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的优势,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医院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