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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2]56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上半年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上半年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2〕569号 )


  

  各盟市卫生局:

  

  为落实我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和2012年工作计划,掌握各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和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质量,拟定于2012年6月开展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及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上半年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方案

  


  一、督导目的

  

  1.评价各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影响规划进展的主要障碍;

  

  2.了解各地对上级督导意见和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力度及产生的效果;

  

  3.了解全球基金、达米恩和中盖项目执行落实情况;

  

  4.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指标如期达标;

  

  5.通过现场指导、示范和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二、督导时间

  

  督导于5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督导组到达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三、督导地区

  

  根据上半年督导情况并综合各地规划管理,病人发现、登记、报告、转诊、治疗,以及经费到位和使用等指标的实现程度,对部分盟市及其所辖的1~2个旗县进行重点督导。

  

  四、督导考核内容

  

  1.领导小组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2.结核病防治机构规范化管理执行情况;

  

  3.综合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执行情况;

  

  4.全球基金项目、达米恩和中盖项目等执行情况。

  

  五、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督导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督导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访视病人等方法进行督导。督导工作结束后向当地领导小组反馈督导考核的情况。督导结果上报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领导小组。

  

  六、督导分组

  

  第一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兴安盟;

  

  第二组: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第三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

  

  第四组: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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