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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依法规范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 2.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3.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5.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 1.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 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4.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 5.培训收费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优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有关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台账资料。 (二)采取现场提问的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情况,检查培训质量与效果。 (三)以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相关安全培训机构为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四)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作为日常安全监管执法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规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挂牌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 (五)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适时对区县企业进行抽查,或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六、结合“打非治违”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今年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一次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此次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是: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任职。 (二)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 (四)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的安全培训,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中班组长每年必须轮训一次。 (五)从业人员在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附件:安全培训相关工作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安全培训相关工作依据 一、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