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政发〔2012〕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腾笼换鸟”工作,有力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进一步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着力扶优汰劣,着力挖潜资源存量,着力形成“腾笼换鸟”长效工作机制,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新的发展空间,努力推动产业梯度转移、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力争在“十二五”末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有效投资较快增长。

  (二)工作目标。土地利用效率和节能减排水平明显提高。2012年全省盘活存量土地2万亩;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达到0.667吨标煤,腾出用能空间100万吨标煤。到2015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比2010年下降28%;累计腾出用能空间350万吨标煤;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均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三)基本原则。一是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坚持存量调整提升与增量优化做强相结合,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用地、能耗、环境容量等空间。严格新上项目准入标准,加快引进和落地一批“高新优特”项目,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二是市县主导,稳步推进。坚持以市县政府为“腾笼换鸟”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园区,加强产业规划布局和行业准入管理,稳步推进“腾笼换鸟”工作。三是企业主体,集聚集约。坚持以企业为“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主体,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生态和谐发展与资源集约利用相结合,提高资源集约利用和产业集聚水平。四是政策推动,多措并举。坚持以市场调节手段为主,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倒逼、激励、服务措施相结合,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努力形成“腾笼换鸟”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腾笼换鸟”的倒逼机制

  (四)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征收土地闲置费、协商或依法收回、实施土地置换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规科学确定拟供应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闲置土地处置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级政府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逐步提高淘汰标准。以冶炼、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严格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和转移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业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地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项目的规划选址、环评、用地标准控制和安全生产评估审查,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部分产能落后和过剩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和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六)全面推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抓紧研究制订差别水价和差别用能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