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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工商食字[2009]15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54号 2012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相关说明如下: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三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进行核定标注。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严密组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文书式样(详见附件),以及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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