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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在审查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不能公正、公开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四)审查期间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不应该接触的人员的; (五)审查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七)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五条 在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水利局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厦水利〔2009〕18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