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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着重就评审中总结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未建议审议的其它内容,认为有必要进行评议的,也可纳入审议内容。 第十九条 经过专家讨论,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组长签字。对不能取得共识的,可由评审专家组写明情况,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提交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到专家的4/5,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评审专家组成员2/3以上专家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应重新编制项目资料文件;已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评审单位应于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修改完善时限及要求书面报送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完成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应督促项目完成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修改完善时限和要求及时补充修改资料文件。修改完善的项目资料文件经项目评审单位组织必要的技术复查后,形成报批稿;报送市水利局业务处室的报批稿应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各3份。 第二十二条 需出具项目评审报告的,项目评审单位应自收到经修改和补充完善的项目资料文件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报送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资料;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有关内容。 (二)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如无特殊说明,在会议结束后由项目评审单位负责收回存档,其余材料集中销毁。 (三)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四)自觉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应将经修改完善的纸质和电子版评审资料各一份送市水利局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