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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审核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严格审核拆装单位制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资信等级证书”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的施工企业,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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