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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二字[2012]17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12〕17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推进危化品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提升重大危险源安全装备水平,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精神,

  

  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推进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重大危险源视频传输系统,提高安监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二、整治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辨识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属于重大危险源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四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配备了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具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了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了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六)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工作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工作要求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6月)

  

  各设区市安监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企业实际,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29号)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实施方案。按照“设区市部署到县(市)、县(市)部署到企业”的要求,迅速对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实施。

  

  (二)制定方案阶段(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时间为7月-10月;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时间为7月-8月)

  

  危化品企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程度,及时联系化工设计单位制定符合本通知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的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方案确定后及时报送设区市安监部门进行审查。10月底前完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审查工作,8月底前完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审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时间为11月-2013年3月;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时间为9月-11月)

  

  整治方案经设区市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危化品企业方可着手实施安装工作,安装完成并运行稳定后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安装报告书申报设区市安监部门竣工验收申请。

  

  (四)竣工验收阶段(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时间为2013年4月-6月;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时间为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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