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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沪统高评字[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19
【实施时间】 201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鉴定,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5)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内容先按各项标题综合概括有关情况,最后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填写评价结论。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送寄至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送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申报对象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三)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并送交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务院各部委在本市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可由主管单位向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委托,直接参加本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原受聘会计、审计、经济等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工作岗位,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符合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的(1)、(3)和(4)项有关内容,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由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通知本人。评审通过人员需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公示20日。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保存3年。

  

  (四)评审费用。申报人员在报送有关材料时,需交纳评审费用800元/人。

  

  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附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2. 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要求

  

  3.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4.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

  

  5.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应当具备本条件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一)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一)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二)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三)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四)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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