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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2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2年11月15日以前在我分局缴纳过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且未在我分局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境内投资主体(名单见附件1),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带相关资料来我分局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超过此时间段我们将不再受理退还保证金工作。 特此通知。 办理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2楼大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柜台(浦东大道-浦东南路口) 联系人:朱爱雄、马琳琳 联系电话:58845486、58845308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 2012年6月19日 附件1: 原缴纳保证金且未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的境内投资主体名单 原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的公司名单
原以美元缴纳保证金的公司名单
附件2: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退还保证金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81号),我分局从即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将对已在我分局缴纳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且未办理退还手续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境内投资主体需向我分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若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之外,同时应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的收益权的有关文件。 (一)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原投资主体与其他单位合并的,退还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申请人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三)原投资主体分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申请人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四)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我分局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二、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三、我分局开具收取保证金的收据或中信实业银行的外币定期存单及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账单(收据及定期存单需提供正本并由我分局收回,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若收据或外币定期存单遗失,则投资主体需提供遗失的书面申请和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待确认后方可退还。 四、投资主体指定帐户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