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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2)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2012〕3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张立群县长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县审计局、县监察局。

  

  联系县人民武装部。

  

  傅兴超常务副县长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政府机关、发展改革、招商引资、园区建设、财税、金融、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扶贫、城市建设投融资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等方面工作。协助县长张立群分管审计、监察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家档案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招待所、县发展改革局(县重点项目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矿业企业税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县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龙支行、秦皇岛银监分局青龙办事处、各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

  

  负责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报告工作和联系有关事宜。

  

  负责与县残联的工作联系。

  

  张少久副县长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人防、土地、环保、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常务副县长傅兴超分管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

  

  分管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办公室、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管理)、县环境保护局、县信访局、县移民办公室。

  

  联系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龙管理部。

  

  纪立功副县长 负责农业农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牧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青龙河流域开发管理局、县卫生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县气象局。

  

  负责与县民盟、县红十字会、县计生协会的工作联系。

  

  岳儒副县长 负责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民族宗教、物价、通讯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联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烟草专卖局、县邮政局、中国移动青龙分公司、中国联通青龙分公司、中国电信青龙分公司、青龙线务分局、武警青龙中队、公安消防大队、通讯光缆部队、秦皇岛长途客运公司青龙分公司。

  

  负责与县工商联的工作联系。

  

  石海文副县长 负责矿业、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等方面工作。协助常务副县长傅兴超分管矿业企业税源监管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工作。

  

  分管县矿业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青龙供电分公司。

  

  负责与县总工会的工作联系。

  

  张博威副县长 负责教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外事侨务、科技、地震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县旅游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科学技术局(县地震局)。

  

  联系县燕山网络公司。

  

  负责与县广播电视台、团县委、县妇联、县文联、县科协的工作联系。

  

  马立峰副县长 负责经济开发区建设、开放、商务等方面工作。协助常务副县长傅兴超分管发展改革、招商引资、园区建设工作。

  

  分管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商务局、青龙园区管委会。

  

  县政府领导的工作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协作配合。分工协作关系按ab角明确如下:傅兴超与石海文、马立峰,张少久与岳儒,纪立功与张博威。当ab角其中一位领导不在岗时,由另外一位领导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1〕3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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