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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30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30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2012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水平,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现就“十二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强化学前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一)提高认识。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将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满足学前儿童“有园上”、“上好园”的愿望,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任务,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前教育放到与义务教育同等重要的高度,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切实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二)明确目标。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体制,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到2015年, 全市城乡幼儿园布局基本合理,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65%以上;全市标准化建设达标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70%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三)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原则,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本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办、卫生、民政、建设、规划、房管、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二、加大投入,完善规划,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明确财政投入职责和范围,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投入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前教育投入以区(县)财政为主。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区(县)要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项政策和幼儿园教师待遇,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按照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助,加大经费扶持力度,重点向教育经费薄弱区(县)倾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

  (二)建立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资助申请并审核,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幼儿园布局原则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统筹辖区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所在地住宅布局情况,编制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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