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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2]52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9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1、《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5号);

  

  2、《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

  

  3、《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7号);

  

  4、《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5、《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6、《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

  

  7、《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沪水务〔2007〕919号);

  

  8、《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96号)。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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