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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厦水利[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2〕93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水务集团:

  

  为加强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现将《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水利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提交项目评审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项目评审应当坚持行业指导、依靠专家、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的组织


  第五条  市水利局委托厦门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称项目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涉水项目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包括市水利局审批办,下同)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报告、实验记录等,并随时将有关变化情况告知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第七条  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应对送审项目手续完备、资料完整与否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向项目评审单位下达评审任务。

  

  第八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项目评审单位主持,项目评审专家组、相关部门和市水利局有关业务处室等人员参加。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专家库专家、项目评审单位专家和特邀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1人,特殊情况需增加的应经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评审具有方案竞标的项目专家采用随机抽取,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和驻市水利局监察室人员共同在场,并立即通知专家本人。若被抽取人员因故无法出席,当场重新抽取其他人员替换。

  

  其他项目专家原则上由项目评审单位根据项目的专业性质、技术含量、规模等情况选取。

  

  第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及其经济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初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单位应在收到送评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初审意见包括具备评审条件、不具备评审条件和不予评审三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文件。

  

  第十三条  送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评审单位可建议不予评审:

  

  (一)委托项目明显不属于评审工作范围;

  

  (二)违反规范规程,缺乏立论依据,思路不清或研究方法有误,结论明显有偏差,无法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初审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项目评审单位制定评审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确认,报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评审。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单位应当在评审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将被评审项目的材料文件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需要提前现场踏勘的,由项目评审单位和市水利局业务处室会同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以个人身份对被评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文件(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评审结论中记载本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认真、全面审阅受评项目相关材料文件,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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