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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30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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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严格准入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幼儿园的办园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重点对办园条件、办园资质、经费保障和管理、办园方向等进行审核,负责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举办幼儿园。健全幼儿园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前教育等级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二)建立考评奖励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办学机构综合考评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区(县)教育局开展考评工作,并向社会公示结果。

  (三)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无证办园的,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办园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指导和监管。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充分利用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的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区域内幼儿园发展。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图书的配备和指导,重视教科研工作,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五)加强收费监管。市、区(县)发改、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民办幼儿园要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相关部门要坚决查处。

  (六)重视安全工作。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加强门卫及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教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通知幼儿监护人并按规定上报。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综治、公安、教育、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和周边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健全督导与激励机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职责,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市政府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列入对各区(县)政府的考评指标体系;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的学前教育工作考核,齐抓共管,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完善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学前教育建设发展情况年度考核督导制度,督促各区(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规范办园行为,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开展经常性督查;强化幼儿园督学,开展幼儿园发展性评估,指导学前教育科研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办园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入园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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