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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全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预算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预算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通过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资金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资金。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抚政办发〔2006〕6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