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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医保办[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6-25
【实施时间】 201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申请保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申请保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批复

  (沪医保办[2012]37号)


  

  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

  

  你院《申请保留医保定点资格的报告》收悉。你院系由原虹口区妇幼保健院转制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根据《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保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保支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

  

  希望你院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医保管理,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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