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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汛办[2012]46号
【颁布时间】 2012-06-25
【实施时间】 201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汛办〔2012〕46号)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关于今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掌握台风和洪涝灾情信息,切实提高灾情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和质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情统计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台风和洪涝灾情信息,是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防汛办主要领导要把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作为防办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设备和业务骨干,亲自部署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灾情统计任务。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要切实提高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负责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数据审核、签批等关键环节,同时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基本情况熟悉的同志承担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工作。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职造成迟报、漏报、错报和虚报灾情的情况发生。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要严格执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密切关注本行政区台风和洪涝灾情变化,按时上报实时报表、过程报表、月报表和年度报表,并附相关情况综述或说明,注意数据校核,避免统计时段交叉。对突发台风或洪涝灾害事件、一时难以全面掌握受灾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先行上报已掌握情况,不因个别指标而延误上报时间;来不及通过网络系统上报的,要先行电话报告。

  

  四、切实加强灾情核实

  

  要切实加强台风和洪涝灾情核实核查工作力度。当灾害发生后,阶段性灾情数据上报市防汛办前,要先行与各区县民政、农业等部门开展核灾工作,确保灾情数据权威统一。要详细掌握本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对上报灾情数据进行合理性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必要时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并及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五、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

  

  各区县防汛办应配置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专用的计算机、通信设备等,全面提升装备水平;同时在要对正在使用的台风和洪涝灾情报送网络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根据需要及时予以升级更新,保障灾情数据和信息网络上报畅通。

  

  六、认真开展工作培训

  

  要选派熟悉本区防汛基本情况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同志担任灾情信息统计员,积极认真参加市防汛办组织的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工作培训,注重增进工作交流,努力提高台风和洪涝灾情统计工作水平。

  

  请各区县防汛办及时明确负责防汛防台灾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于6月29日前将相关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市防汛办。

  

  联系人:黄海雷

  

  电话:52398256、13917468610传真:52398297

  

  e-mail:sfxzhb@shanghaiwater.gov.cn、fxbhhl@yahoo.com.cn

  

  附件: 区(县)灾情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及信息员名单反馈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区(县)灾情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及信息员名单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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