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津粮市场[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2〕16号)


  

  各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2012年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89号)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夏粮收购工作实际,市粮食局决定开展2012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具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粮食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夏粮收购,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了售粮款、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表、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自7月1日夏粮收购开始后同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查时间自7月1日至8月底,为期2个月。市粮食局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巡查。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直接抓落实。同时,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及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认真开展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内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明确检查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遵循在地检查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粮食收购主体开展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

  

  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重点检查无证经营、不规范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较严重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切实维护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四是加强层级监管。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等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是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为及时掌握各区县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在夏粮收购期间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检查工作动态报送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9月10日前,报送本区县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选择1-2个典型案例一并报送。

  

  附:2012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