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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6-20
【实施时间】 201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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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规模适度、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增加社区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25万张;改造4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各类养老床位总量达到57.7万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达到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在全省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提供便利。在城市,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愿、政府鼓励的原则,推动建立邻里互助点以及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在农村,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扶持城乡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街道(乡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到2015年,每个街道要建立一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在城乡社区,重点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托养服务的能力,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省里扶持建立一批示范性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十二五”末,全省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今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以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为主。省里重点建设一所大型示范性养护设施和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市、县两级至少各建一所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现有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向老年养护院转变,为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4.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到2015年,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覆盖全省城乡社区。

  

  5.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

  

  (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兼顾服务半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配备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鼓励扶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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