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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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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做到收支平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完成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要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辖的全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我市生产企业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在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将基本药物作为监督抽验的重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市编委办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编委办负责)

  

  (4)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全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完成16所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完成承担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任务,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年内安排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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