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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